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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年检公告

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属下各级登记机关将对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经营单位进行 2011年度企业检验。现就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12 年 3 月 1 日 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二、年检范围:凡 2011年 12 月 31 日 前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三、年检方式 :
    1 、应检企业请先登陆“bt365网站 / 网上年检”网址: http://www.dgpengmei.com 或“广东省工商网上年检系统”进行网上年检申报,网上年检申报的方法请登陆后参阅“企业网上年检服务系统操作说明”。企业通过网上年检申报并预审通过后到原登记机关申报年检。
    2 、部分企业条件限制无法在网上申报年检材料的,凭营业执照到原登记机关注册大厅申报并申领年检表格。
    四、年检需提交的材料
    1 、企业年检报告书(网上年检申报完成审核后打印、凭营业执照到原登记机关申领)
    2 、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营业执照副本。
    4 、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5 、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资产损益表。
    6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以及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须提交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7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 、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即2010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要求提供的材料的复印件请统一使用 A4 纸。
  

 

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二年二月九日


发布日期:2012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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