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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3年度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4号)规定,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现将2013年度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2013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3年度年度报告。企业应当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http://gsxt.gdgs.gov.cn/)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该系统或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的,可以到辖区工商所申领表格后提交。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制度将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http://gsxt.gdgs.gov.cn/)报送年报。
三、年报及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网站或网店信息、投资人及出资信息、对外投资信息、企业资产状况信息等。企业资产状况信息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对外公示。除企业选择不公示内容以外,企业年报的内容均须向社会公示。企业发现填报的信息有误,可在年报截止时间之前进行修改,但修改前、修改后的信息记录都将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参照企业年报内容。
四、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在营业执照上加盖年度检验章或验照章。
五、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咨询电话:汕尾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科

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9月15日


发布日期:2014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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