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等部委和广东省相关部门的通知要求,为确保“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任务如期完成,现就各类企业营业执照换发事宜通告如下:
一、换发营业执照的主体
1
、
凡于
2
、
对个体工商户不强制换照,
3
、
已吊销营业执照和已宣告破产的企业无需换发,可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二、换发工作的截止时间
换发时间截止至
2017年
12月
31日。自
2018年
1月
1日起,
未换发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
。
请尚未更换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合作社于
2017年
12月
31日前到辖区工商登记机关窗口或政务服务大厅更换,以免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